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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6_保全業法初審 輕罪者可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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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龍f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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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龍f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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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2011/10/26_保全業法初審 輕罪者可任職   2011/10/26_保全業法初審 輕罪者可任職 Icon_minitime2011-10-27, 1:53 am

保全業法初審 輕罪者可任職
「保全業法」則是放寬讓經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
2011年10月26日 下午4:00.
(政府中央通訊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6日電)

配合兩人權公約施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等修正草案,未來經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

為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內政部配合提出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等修正草案。

修法內容包括刪除「國家安全法」內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並刪除人民出入境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規定;修正「移民法」,讓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緩刑的微罪犯,不受限制出境的規範,並延長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期限,從現行的60天,放寬為可再延長60天。

另外,廢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最高可處以死刑的規定;「保全業法」則是放寬讓經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6個月以上若服刑完畢,從執行完畢滿10年下修到滿5年即可擔任保全,給予犯輕罪者和未再犯罪者自新機會,以符合人權要求。1001026

其實,還早呢!
還要三讀通過,轉呈總統府公佈,才算正式

http://tw.news.yahoo.com/%E4%BF%9D%E5%85%A8%E6%A5%AD%E6%B3%95%E5%88%9D%E5%AF%A9-%E8%BC%95%E7%BD%AA%E8%80%85%E5%8F%AF%E4%BB%BB%E8%81%B7-080018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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