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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向下 
3 posters
發表人內容
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39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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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3, 11:47 am

北市政府制定保全業(駐衛警)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288小時等於工作24天
依本府於100年9月30日公告之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駐衛警)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惟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備註:例如
101年的5月1日起~
駐衛警一天工作十二個小時~其中已超越的兩小時要算加班(要給加班費)否則會被重罰

計算方式:
例如時薪100元=10(正常工時)x100=1000
加班兩小時=1.33(勞基法規定)x100(時薪)x2(加班時速)=266
一天薪資1266元

----------------------------------------------------------------------------
根據北市政府勞工局解釋,
雖保全業為84條之一的行業~不受某些條文限制,但在勞基法中規定須核備當地政府才有生效84條之一
如果沒有核備,還是得受那些條文限制~

其他縣市區域的保全員,怎麼辦呢?
一國兩制的時間到了?


年輕人 在 2011-11-25, 2:31 am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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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堅
會員階級_見習人員
會員階級_見習人員



文章數 : 1
注冊日期 : 2011-11-14
來自(縣市) : 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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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4, 1:47 am

affraid 是ㄚ 沒有人還不是要連班 公司只會說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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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can
會員階級_二線二星
會員階級_二線二星



文章數 : 27
注冊日期 : 2009-10-05
來自(縣市) : 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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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4, 9:23 am

人員缺額的話,多上班多領錢囉.....
怕就怕有上班沒錢領 會吐血 cl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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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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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39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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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5, 2:16 am

根據勞委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本人電子信箱~他們說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雖然84條之一不受xxxx部分法案限制~
但受30條之一限制(因為84條之一沒有受30條限制.但沒有說三十之一條)
所以現在大台北都依照勞基法30-1

月休4天.(一個月一定要休到4天)否則也算違法
時數是一定不得超過12小時~所以小月的總時數約312~大月324小時
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回涵~保全業84條之1~但不得無限上綱~
勞工還是至少月休4天(在實施288小時之前).低於4天還是要裁罰

各位討論的大大可以注意看台北市已經少部分開始實施月休6天~10天的工作

原因是立法院修法..通過.

以前違規一條勞基法~才罰3千元~不痛不癢~
現在是罰三萬元.必要時要公布公司
保全公司名稱一旦公布後.那簡直是黑掉.沒人敢去那間應徵~
且三萬元等於一個人的薪資~
所以台北市保全業變得非常乖

而新北市部分~~
是不得超過312小時~
意思是大小月都只能做26天~
大月休5~小月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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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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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39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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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5, 2:29 am

不是台北市.新北市的勞工~看這
保全業~:如果有項地方政府核備(清冊)通過者~才算是正式算84條之1~(大多數都沒核備居多)~沒有核備=就受到勞基法那些84之一的規避條文限制
而核備後~一個禮拜至少休一天或者兩個禮拜排休兩天~(等於月休一定要4天)
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換算大月約324小時~小月約312小時~~
-----------------------------------------------
如果連續兩個月沒有放假~又受不了~可主動像勞委會網站~意見信箱檢舉說明~公司.案場.~如果怕曝光.可以只說公司(如果有分公司)
請依據你當初簽約的公司名稱下去檢舉
例如:大大像...我愛你保全公司台北分公司(或辦事處)簽署~就檢舉具體的分公司名稱
勞委會將派調查機構調查...重罰等等~目前因為xx保全公司員工過勞死~現在勞委會非常重視保全超時問題~一定會查
違規一項勞基法~至少都三萬起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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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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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連續一個月不放假?   保全業(駐衛警)時數,台北市限288小時及薪資計算 Icon_minitime2011-11-25, 5:58 pm

台北市 市政府勞工局回復
有關信中提及「連續一個月不放假…」一節,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2月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52295號函釋:「查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6條規定之限制。

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

98年12月8日勞動2字第0980088616號函釋:「...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36條規定論...。」,

基上,公司仍應依上開函釋內容給予勞工例假,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四、 如有勞動權益受損者,謹提供以下方式,以保障權益:
1. 循內部溝通管道(如勞資會議提案討論表決)以謀解決。
2. 如勞資雙方無法進行協商、取得共識,或雙方協商不成致生爭議者,
您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
(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親洽本局辦理 或 至本局網站上 ,下載申請表格 http://www.bola.taipei.gov.tw/ 線上服務/ 下載表格/ 勞資爭議);

亦可提具公司涉嫌違法之相關資料逕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檢查機關提出檢舉
(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檢舉,TEL:2596-9998),
來函請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訴檢查的具體違法項目,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公司如有具體違法事証,
將依法處理,以維護您之權益。

其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勞資糾紛調解,仲裁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4ea820
電話諮詢服務:02-8590-2567 (22線)
本會總機 :02-8590-2866
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本會傳真 :02-8590-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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