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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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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Icon_minitime2009-05-15, 1:35 pm

舜仔 發表於 29 六月 2007 03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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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教育訓練說明

(一)職前訓練:應實施1週且達40小時之課程,或至少實施5天且達40小時之課 程。集中訓練至少需達2天16小時,其餘3天可以實務訓練代替,需顯示於勤務表上,且仍應登錄於保全人員訓練護照中,以利稽核。
(二)在職訓練:每月需實施4小時以上。
(三) 依保全人員訓練計畫規定,相關訓練課程表及名冊應於每月20日前函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Q:訓練資料應保留多久?
A:因地方主管機關每半年檢查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每一年檢查一次,故訓練資料(簽到表、課程表、相片) 至少應保存2年以上。

Q:保全人員訓練護照於保全員離職後應由何人保管?
A:應由保全員自行帶離保管,以利證明自己已受過職前訓練。

Q:教育訓練可否以數位教學或線上教學方式代替,以利勤務之執行?
A:可以,但是有最低時數之限制,為了落實教育訓練,達成訓育訓練應有之效果,避免虛應故事,因此職前訓練部分最少要集中訓練2日16小時;在職訓練必須集中訓練2小時,另2小時可於線上實施,以平衡勤務彈性調配及落實教育訓練之目的。

Q:職前訓練費用應由資方或勞方負擔?
A:保全業法規定新進之保全人員必須接受職前訓練,即是對於資方及勞方所附加之義務,勞資雙方皆應一起承擔職前訓練之費用,在職前訓練 費用支出義務的分擔上應協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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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Icon_minitime2010-06-18, 7:34 am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
https://trains.cla.gov.tw/
有相關證照,可以報名!

預防 富士坑連十二跳
須配置:勞安員,勞衛員,急救員,三種持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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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教育訓練 - 法律有規劃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Icon_minitime2010-06-18, 7:44 am

法律有明文規定 [ http://law.moj.gov.tw/ ]

保全業法 第十條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雇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雇用之。必要時,得先行雇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 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得擔任之。

第十條之二
保全業僱用 保全人 員 應施予 一周以上 之 職前專業訓練 ; 對 現職保全人員 每個月 應施予 四小時以上 之 在職訓練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 第十條之二 規定 之 職前專業訓練在職訓練,其 課程內容 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 等 狀況處置 之 學科訓練 及 術科訓練


wth11 在 2011-12-26, 12:37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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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法律有明文規定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Icon_minitime2011-10-26, 5:28 am

警政署不是有規定保全人員 於 正式上班就任 前,必須有多少固定時數訓練嗎?

你的公司沒有訓練嗎?
是否需要直接洽詢警政署,有請阿SIR來特別督導一下!

有許多保全公司,樓管公司是不按照正常程序,不依據法律規定行事的!!

請各住戶,主委,監委,或是公司工廠相關的行政主管,
可以假裝詢問一下貴公司的保全人員(安管員,管理員,警勤員,警衛員),是否有接受過警政署規定的職前訓練
或是,下次住戶大會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考慮更換 保全公司,大樓管理公司!!

有 - 保全護照 - 以茲佐證!!

參考文章: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參考文章:(轉)_殉職的保全 若受過完整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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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救生員證照?   保全人員教育訓練釋疑 Icon_minitime2011-11-21, 6:38 am

水上安全救生著重水上之急救和救護,訓練的重點是要讓急救人員上遇到水上(海、河、湖及溪流)危險事故發生時,在第一時間以正確的技術和方法緊急施救,維護人命。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於全省各危險水域,遭逢暑期例假日,各縣市分支會都會有志工在現場守護河川溪流上不幸溺水的民眾,確保悲劇不要發生。

本會水上安全救生訓練,係於民國三十三年開始萌芽。當時由英籍水上安全生救生教練,在上海虹口游泳池,傳授水上安全救生術。當時尚缺乏正式之訓練規章,亦未建立發證制度。民國三十七年,由李華伯先生在高雄開班訓練水上安全救生人員,同時舉行多次救生發表會,介紹水上安全救生的重要性,開始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有鑑於水上安全救生訓練至為重要,在民國五十二年,由前秘書長顧正漢先生與副秘書長楊寶乾先生,邀請美國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教練來華開班授課。首屆救生員訓練班,由美籍教練莫瑞爾主持,嗣後又敦請魯斯教練協助,完成第一期救生教練班的課程。

水上安全教生訓練制度建立後,即著動推廣與服務工作。民國六十四年初,台北市分會前會長張祥傳先生首先成立「台北市水上安全服務大隊」。 民國六十五年,當時台北市長林洋港先生授旗給大隊長徐興泰先生,此後大隊工作分為:

一、 教育訓練。
二、 假日水域救生服務、防颱救災及水下救難(遺體打撈)。

http://web.redcross.org.tw/train04_005.aspx

教育訓練
1. 紅十字運動知識推廣
2.急救訓練
3.水上安全救生訓練
4.家庭保健訓練
5.家庭保健員訓練辦法
6.家庭保健教練訓練辦法
7.家庭保健員複訓辦法
8.照顧服務員訓練辦法
9.青少年服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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