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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2-內政部修保全業法 訂重大違失業者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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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保全業法 訂重大違失業者退場機制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3-22 19:29

(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二日電)內政部部務會議今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林美珠表示,這次修法特色為僅「系統保全」及「運送保全」限專業經營,維持業務獨佔;為重懲保全業者重大違失或侵害委任人權益及強制一年內遭罰鍰逾新台幣一百萬元的保全公司,特明定得逕行廢止其許可的退場機制。

日前衛豐保全發生監守自盜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內政部希望藉由修法健全保全業體質及提升保全人員素質,林美珠下午在部務會議後說,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將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交立法院,希望立委能支持,盡快完成修法。

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的「保全業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僅「系統保全」及「運送保全」限專業經營,維持業務獨佔,其他「駐衛」、「人身」保全業務不再需要特許,由消費者自行選擇。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立執行保全業務標準作業辦法;保全業禁止租、借牌;強化保全裝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客戶數訂定適當數量的防禦性器械。

訂立證照制度,目前保全人員僅規定一週的職前訓練,草案規定保全人員須參加講習至少三十二小時,講習合格且通過測驗,並領有講習合格證書。在保全人員反黑條款方面,維持消極資格條件,曾受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訂立負責人反黑條款,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不得充任保全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保全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經營保全業務行為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認定為流氓,得逕行廢止其許可。有事實足認為經營保全業務由幫派、流氓操控,得逕行廢止其許可

此外,為重懲保全業者發生類似衛豐保全監守自盜的重大違失案件或侵害委任人權益,及強制一年內遭罰鍰逾新台幣一百萬元的保全公司,明定得逕行廢止其許可。

為嚴防暴力圍事討債,草案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經營、執行或招攬保全業務,得逕行廢止其許可。保全業自廢止許可日起五年內,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重新申請保全業許可,且該營業處所不得作為保全業之營業處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傅美惠說,這項修法主要是為了防止衛豐保全監守自盜類似案件再發生,修法配套加強管理措施,修法後門檻提高,體質差的公司將會自然淘汰。

內政部指出,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五百一十六家保全公司,保全從業人員達五萬餘人,但保全業素質良莠不齊,致有保全公司因管理考核不當,發生保全人員涉嫌監守自盜等案例,嚴重破壞保全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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