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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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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龍f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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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龍f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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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縣市)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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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著作權相關法規   著作權相關法規 Icon_minitime2009-05-14, 3:43 pm

如有網友要將相關文章轉貼到本網內,請務必註明原始文章網址及作者。
如欲將本站資料轉貼出去,亦請註明原始文章網址及作者。

著作權相關法規
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律、命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本得自由利用


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答 (一)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之行為。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得加以轉載。又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必須明示其出處
(二)又圖表如屬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通用之數表、表格,本身非著作權標的,如不是該種情形,而為著作權標的者,仍受著作權保護。又受著作權保護之圖表,如屬於前述第六十一條得予轉載著作內容之一部分,則應得予轉載;如非該條之情形,但符合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者,仍得加以利用。如不合於各該合理使用條文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利用。(§9)

記者之報導或報告如係利用數篇新聞報導拼湊而成,該報導或報告是否為改作?
答 著作權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以文字作成的報導如果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雖然是語文著作,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報導或報告如果是把數篇新聞報導拼湊而成,應屬重製各該新聞報導,因為沒有改寫的創作行為,不可能成為改作的衍生著作。用數篇新聞報導為參考的素材,另外寫成一篇新的新聞報導或報告,只要具備創作性,仍屬語文著作,如果性質上仍屬新聞報導的話,即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沒有著作權可言
如果不是新聞報導,而是一般的報告,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此外,如果新聞報導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而已,例如除了事實的傳述,還加添了作者的評論在內則該篇報導並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應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利用時就應該獲得其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加以改作的行為也可能產生一個新的衍生著作。(§3Ⅰ-10、§9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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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相關法規 Icon_minitime2011-04-24, 8:11 am

各位保全同袍們,若是有 轉貼文章,圖案,新聞.....
請註明資料來源,如有著作人姓名,最好都附上,
以免被媒體電視台,廣播公司,報社,雜誌社...控訴,
抄襲,偷竊,盜用...智慧財產權!

蘋果日報 /2011年 03月30日 【施春美╱臺北報導】
北市下月中率先實施 業者:勞資恐雙輸

媒體名稱 / XX年YY月ZZ日 / 著作權人或是記者姓名
標題,主標,副標


其實也沒有什麼,既然已經轉貼,那麼,就貼完整一點嘛!,就這樣子而已!

請註明資料來源,如有著作人姓名,最好都附上,
以免被媒體電視台,廣播公司,報社,雜誌社...
控訴,抄襲,偷竊,盜用...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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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著作權相關法規   著作權相關法規 Icon_minitime2013-06-30, 12:24 pm

囧 分享YouTube電影 30人挨告侵權
影片未移除 成網路陷阱

蘋果日報【突發中心╱台北報導】2013年06月30日

吉小姐表示,只是分享YouTube連結,沒想到竟會被告。
任意分享YouTube連結小心挨告!

新北市一名女網友去年將YouTube上的電影《人在囧途》,點選分享把連結放在部落格,卻遭電影代理商控告侵權、要求賠3萬元和解,女網友覺得很冤,指該片仍在YouTube未移除,已有多人分享遭告;對此業者指出,近30人侵權和解,他們曾向YouTube反映,但影片未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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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業者指控侵權的吉小姐表示,去年10月看到有人分享中國電影《人在囧途》,且是放在YouTube影音網站上供瀏覽觀看的影片,「我想應該沒問題,就轉貼在部落格⋯⋯」。孰料今年3月竟被該片的台灣版權代理商 鴻聯國際開發公司 控告違反《著作權法》。

須花3萬元和解
吉小姐指出,上個月底新北地方法院開偵查庭時,鴻聯的法務蔡培堦告知她,可花3萬元和解,但該片迄今仍在YouTube上,已超過120萬人次點閱,「鴻聯不向上傳影片者提告,卻告分享連結的網友,實在很奇怪!」
對此,蔡培堦回應,鴻聯擁有這部電影10年的台灣地區網路信息傳播獨家授權,之前已向YouTube申訴,並提出該片版權證明,YouTube確認後已同意下架,「但不知何時才會撤除影片」。

限對象仍屬散布
蔡培堦坦言,已有2、30名民眾侵權,大部分已達成和解,僅有一位遭檢察官起訴判刑,但最後還是和解收場,他強調,代理一部影片要不少費用,民眾逕自在網路上分享、或在部落格張貼連結,「我們也深感困擾。」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江雅綺表示,網友分享影音連結時,切勿分享有侵權之嫌的連結,就算在臉書分享予特定對象,但法律上亦屬公開散布,須留意以免觸法。
律師廖芳萱則指出,電影具有版權,除非用於學術研究、論文等合理使用,否則網友將整部電影逕自分享連結,即構成公開侵權,按《著作權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侵權可判刑3年
對於轉貼YouTube影片被告,許多民眾聽了都嚇一跳,網友Han表示,會在YouTube觀看影片,也會在臉書貼連結,但不知道會侵權,以後會小心分享。

網路分享連結須知:
1.應避免分享或連結整部影片
2.勿用以進行商業行為或營利
3.最好能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4.分享他人作品須註明出處
5.勿用非原作者連結進行分享

資料來源:廖芳萱律師、江雅綺教授更多

( 為甚麼不告原始張貼者??卻是控訴轉貼者,故意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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