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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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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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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篇   保全業勞動條件實務問答篇 Icon_minitime2009-05-15, 2:14 pm

紅龍FTGH 發表於 20 一月 2007 0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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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從業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全年無休,異於一般勞工,故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對這些特殊行業的工作者有特殊規範。本處將業者常詢問的勞動條件問題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2004.3.11

Q1、如何報備八十四條之一?
保全業在87.7.27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公告為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行業,所以保全業可依規定,與「保全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另行簽訂約定書(範例如附),約定書一式三份,公司一份、保全員一份,另一份報勞工局用。報勞工局的公文,主旨約為檢附王小明等三百名保全員依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簽訂約定書,敬請鑑核。(要附上三百名保全員的約定書)。勞工局如同意核備會另行回文,如此即完成核備。但新僱用的保全員須再補報備,公司於每個月定期將新進保全員的約定書以同樣程序報勞工局,至於離職的保全員不須再報備核銷。有問題者,可洽勞工局第一科,電話27287012,27287013

Q2、約定書範例(內容的時數僅供參考,不一定要一樣,已經核備過的公司就用原核備版本,不用再修改了)
約定書範例

立約定書人 ,茲因甲方公務需要,指派乙方

擔任保全工作(或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物)經雙方同意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事項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限制;約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循。
一、職稱:保全員。(或為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物。)
二、工作項目:
………(請對前項之職稱作簡單之工作描述,保全員則對駐衛、系統、人身及金融等保全作簡述。)
三、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
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與調度。
應遵守工作規則所定之規定。
應確實履行甲方所賦予之前述工作項目。
四、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各輪班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為12小時,每月252小時,工作時間事先以班表排定之。
延長工作時間:
1. 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2. 乙方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工時最多為100小時。每日連續工作時間至多16小時,之後須至少休息12小時候才能再工作。
3. 乙方為配合甲方需要,願意於夜間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妊娠及哺乳期間除外)。
4. 乙方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五、例假及休假:
1. 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同意於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
2. 乙方同意甲方以排班方式將例假日、其他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排訂於輪值表中,原則上每十四日至少有二日例假。乙方於輪值表排定之休假日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
六、女性夜間工作:乙方為配合甲方需要,願意於夜間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妊娠及哺乳期間除外)。
七、本約定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但乙方經甲方改派其他工作項目後,本約定書自動失效。

立約定書人 甲方:○○○○公司 乙方:○ ○ ○
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地址: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Q3、加班費如何計算?
下列班表以大月31天為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12小時的值勤班表一般有兩種,作四天休二天或作二天休一天,故排班表上約有10-11的休假,以下是以工作四天休二天為例。
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工時 12 12 12 12 休 休 12 12 12 12 休 休 12 12 12 12
日期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工時 休 休 12 12 12 12 休 休 12 12 12 12 休 休 12
例如勞雇雙方依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簽訂每月正常工時252小時,薪資24000元,如果某保全員在23、24日兩天的例假日來上班(每天上12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因當月總時數達252+24=276小時,超過252小時的部分要算加班費,惟這24小時的加班應拆成二天各12小時的加班。

一、加班費時薪計算如下(以核備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者,每日正常工時12小時為例):
(一)時薪=月薪資360小時,惟計算所得時薪不得低於目前基本工資換算成之時薪(15840元240小時=66元)。
(二)加班兩天24小時之加班費計算:
一天12小時的加班視為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二天例假日出勤共24小時,加發二天薪資。
二、加班的算法要看兩個,一個是每天有無超過每日正常工時,另一個看每月有無超過月正常工時,兩個是分開獨立看的。日超過而月沒超過,一樣算加班,例如在小月,有一天16小時,但該月未超過月正常工時,仍須給4小時加班費。

Q4、特別休假如何排定?
因保全員每月休假天數已達10-11天,故大半公司皆未排定保全員之特別休假,如再將特別休假另行排入,勢必增加成本及營運困難。有關此問題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曾函請勞委會解釋,因12小時班之保全員,班表為作四天休二天或作二天休一天,每月休息10-11天,較勞基法三十六條「每七日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為多,超過之部分是否可安排為特別休假?
行政院勞委會業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00三九五八七號函函覆該工會,有關事業單位給予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安排為特別休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Q5、請假時數的計算?
如每日正常工時十二小時,請病假一天就是一天;沒有所謂的請十二小時折算為一天半的病假,其餘的假亦如是,故請假係以天計算,而非以小時計。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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