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社區自聘人員可適用勞基法
社區自聘的社區主任、大樓總幹事、行政秘書、社區助理、保全安管人員、清潔人員,其他相關人員,皆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就必須負擔自聘人員的勞保、健保、團保、勞退6%,這對於社區協會、大樓管委會是一項不小的支出,其實,只要社區協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把這個部份委給保全公司及樓管公司,就可以解決了!
而且可以把風險給轉移出去,社區管理委員會都是無給職,不需揹負這麼大的責任,尤其是主任委員,如果社區的自聘人員發生事故,被告往往是社區的主任委員,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載明:主任委員為社區的法定代表人。
一個法令的制定,當然是有利有幣,但站在勞工的立場,我支持這項法令,原先的自聘人員,是不受勞基法的保障的,很多的自聘員工,一樣是在為社區服務,為什麼勞基法要排除這一群自聘員工呢? 還好,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自聘員工開始適用勞基法。
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聘,則也要支付自聘員工的勞保、健保、團保、工作意外險了!
民國99年3月1日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聘任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公告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文號: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勞動一字第0980130691號
主 旨:預告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 旨: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曾經於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經查核檢討與評估,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