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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05 _小法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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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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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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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2010/10/05 _小法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10/10/05 _小法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Icon_minitime2010-10-11, 5:15 am

小法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花錢買公寓,產權是我的,當然可以為所欲為?有該觀念的民眾可是大錯特錯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主在使用建物過程中,若出現重大違規,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確實有權向法院訴請強制屋主遷離、出讓,若屋主仍置之不理,還可訴請法院直接進行法拍。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若出現相關影響、妨害大樓其他住戶共同生活的行為時,管委會得促請其在3個月內改善,若未改善,則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否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若該住戶同時也是建物所有權人,還可由法院強制要求出讓產權,若所有權人仍置之不理,則可在法院判決確定3個月後,訴請法院進行拍賣。


像欠繳管理費、違法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甚至是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或惡臭物質、發生喧囂、振動;或是在防火巷弄、開放空間、樓梯間、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等行為,只要是足以影響他人,且經罰款後還是不改善,就可能被迫遷離。


此外,對於專有部分之利用,妨害建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其他人共同利益者、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與約定專用部分,並擅自變更者,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也都適用第22條進行驅離。


不過,要求住戶或所有權人遷離的決議,需全體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出席會議,並經4分之3同意後,才能訴請法院判決,並需經法院民事法庭一、二審判決。


來源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r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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