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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2/16 00:07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
工程師過勞死的風波才鬧得沸沸揚揚,又傳出保全人員不滿超時工作集體離職的抗議。保全人員被列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導致單月工作總時數高達360個小時的荒謬過勞。立委黃淑英質疑是雇主合理剝削勞工的「奴工條款」,要求勞委會將保全人員刪除於適用名單,重新研擬條款。
勞基法大開雇主後門
立委14日與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召開記者會,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漏洞,呼籲政府還給保全人員的基本工作權益。
今年1月31日,中興集團立保保全30名員工集體離職。離職員工吳先生平常從事運鈔保全工作,工作包括駕駛、運送現金以及ATM鈔票補給,公司保全人員平均每天工作約14小時,假日往往需加班,若不服從則以曠職警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工作超過8小時,加班費應以1.33倍時薪計算,超過10小時以1.67倍計算。離職員工李炫達指出,平常一個月工作時數可達360個小時,但無論加班多長,時薪皆為100元。
除此之外,另一名離職員工沈先生也直指資方「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勞保費「高薪低報」違規,公司的32名員工曾提出告訴,雇主卻變本加厲打壓、資遣員工,還提出不撤銷告訴者「不許領年終獎金」,最後大家毅然決然離開。
目前《勞動基準法》保障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184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間歇性或監視性的工作因其性質特殊,而將工作時間、例假等排除勞基法的保障。
其實,不論大樓保全或運鈔保全工作的強度和承擔風險都很高,應有合理休息時間,勞委會從87年開始將保全人員納進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範圍,非常不合理。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指出,一輛運鈔車包括駕駛僅有2名保全人員,卻要載運上千萬元以上的鉅額鈔票,曾有保全人員遇到兩名歹徒持槍搶劫,身中兩槍。
保全工作須保持高度警戒,列入《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任由雇主無上限拉長員工的工作時數,是仗著法律合理化剝削。
勞委會:各地方政府自行把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坦承,每月含加班工時可達 360小時的確超過「工作過重」的標準。不過,他指出,執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3步驟:勞資雙方須先簽訂書面契約,並為中央指定行業,再經過地方政府核定才得以適用。他認為,地方勞工局應加強把關、清查;他說,各行工作多元且是單獨的,制定核定標準是仍屬地方權責。
易產生多重標準
對此,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葉品言搖搖頭說,如此一來,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如台北市核定時數就往往高於高雄市,導致同一間公司,對待不同縣市的員工有不同標準的荒謬現象。他透露,據了解地方政府也相當困擾,希望中央能訂定最低標準。
黃維琛反駁,當初訂定《勞動基準法》第84-1,就是為了方便彈性調整,核定工作時數標準本需考量實際工作內容、環境,地方政府若不明白權限為何,勞委會會召集各單位開會檢討,但地政府仍不可規避責任。
在場抗議的保全人員紛紛抗議,召集地方開會,以前就做過了,問題仍然還在!
他們氣憤吶喊:「什麼都推給地方政府,要勞委會做什麼?訂定勞基法又是為了什麼?」
黃淑英直指問題出在法律制訂的原則,質疑勞委會是否應承認當初制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疏失。黃維琛矢口否認。
雙方雞同鴨講後,黃淑英要求黃維琛停止發言,直接要求勞委會重新評估《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中的問題,將保全人員刪除於適用名單。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16/131/2mh5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