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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2/22 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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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2011/02/22 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2011/02/22 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Icon_minitime2011-02-24, 12:53 pm

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更新日期:2011/02/22 16:01 文/記者:陳一姍
台灣人工時這麼長,誰有時間養育小孩,跟日本一樣,生育率驟降絕對與工時有關.

日前,總統馬英九將少子化,列為國安等級的大事。事實上,台灣勞工工時過長問題,更該是國安大事。「台灣人工時這麼長,誰有時間養育小孩,跟日本一樣,生育率驟降絕對與工時有關,」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解釋。

不能只期待企業、勞工自救,徹底解決責任制被濫用的問題,政府責無旁貸。「工時不是在保障勞工,而是在保護國家的勞動力,這是為何各國對工時都有強制性規定,」跨國研究責任制的文大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

【台灣企業濫用責任制】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邱駿彥認為,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條之一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台灣勞基法只用1條法條,涵蓋所有非典型工作者。反觀日韓,制度規範得就很細。邱駿彥指出,日本將特殊工時區分為2類:1類稱為「勞資協議工時制」,1類則「適用除外規定」,除外者包括高薪的管理幹部、老闆特助,或者是保全等排班制工作者。

【超過法定工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

多數業務員與腦力白領,則被歸在勞資協議工時制。日本協議工時制將適用者分為2類,1類是外勤人員,像業務員;另1類則是到公司上班,勞工可以自行調配工作時間者,稱為裁量工時制。在業務員等外勤人員部份,日本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與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譬如:如果協議工作時間1週50個小時,超過法定工時的8小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到底工時應該是多少?依法必須由雇主與過半數勞工代表協商制定。

至於裁量工時制,日本又依據專業度分為2類,第1類是專業度較高的工作者,譬如:研發工程師、電影、設計、新聞工作者等,這類工作者的工時,一樣必須由雇主與過半勞工代表協商制定,超時部份還是得付加班費。

至於專業度較低的白領,如:企劃、研究分析人員。邱駿彥特別指出,由於這類工作取代性高,勞工很容易被劃到這個區塊,因此法規對這群人保護更嚴格。包括:必須經勞資委員會4/5以上同意,契約需送主管機關核備,以免雇主濫用責任制精神。「要解決台灣責任制濫用的問題,一定要修勞基法。日本與韓國每年都要修訂1到2次法規,但在台灣修法比立新法還難,」他直言。

台灣勞基法已經到了非修不可的時候。要看到台灣之子,請先還給我們一個合法合理的工作環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22/122/2mu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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