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超時工作 勞委會檢討 更新日期:2011/03/02 12:35
勞委會表示,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屬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為另行約定工時人員,但不是責任制。針對保全人員一天工作長達12小時不合理現象,勞委會今天也邀集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開會檢討審核指標。(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行業目前共36種,依工作樣態分為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及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等三大類。保全業雖適用84條之1規定,但屬於監視性、間竭性及性質特殊工作,並非責任制。針對保全業普遍存在一天工作12小時的不合理現象,勞委會2號邀請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開會,就保全業的審核指標進行檢討。
按照勞基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限制。但也要求雙方約定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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