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消防署署長信箱意見回覆(文號:0950061049)
日期: Tue, 11 Dec 2007 14:27:59 +0800
寄件者: 陳俊青 <ccching@nfa.gov.tw>
收件者:
w先生您好:
您於96年12月10日寄給署長之電子郵件,經交由本署火災預防組查處結果,茲答覆如下:
經查「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為:
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其講習之專業科目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於建築物平時維護的專才)
「防火管理人」為:
公共場所業主指定之專人,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其講習之專業科目為消防常識及火災的預防、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組等;(於公司工廠內部的分組專才)
「消防設備師(士)」則為:
國家考試及格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專業人員,其訓練科目為警報系統、水系統、化學系統、避難系統之設計、檢修等實務,(於國家級考試認可的專才)
上揭三類人員之資格層級與所需專業知識不盡相同,爰不宜相互認證或抵免訓練時數。
惟依內政部85年10月11日台(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示略以:「凡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每兩年一次之講習訓練。」。
另為強化消防從業人員本職學能及培養第二專長,本署業於消防專技人員考試前函請各縣市消防機關及職業公會團體鼓勵所屬踴躍報考。台端關心消防工作,敬表謝忱。
敬祝
闔家平安
署長 黃 季 敏 敬復
承辦人:陳俊青
連絡電話:(02)8195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