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過勞死案件頻傳,台北市勞工局率先對特別行業訂定工時上限,針對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規範的38項工作別,依勞動密度訂出工時上限審查標準,共分為三大類、60項工作者,明訂各項工作的工時、延長工時以及工作所需間隔時間,最快今年7月底實施。雇主一旦違反,將回歸勞基法處罰,處2萬至30萬元罰款。
依約定書審查基準中所訂定的工作時數標準規範,其中規定大部分工作者,必須遵守每日正常工作時限,連同加班,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作時數,也隨之調降,依各類工作者的行業特性及工作強度等差異性,分為3大類,每月工時上限分別是288、260、240 小時。
常被外界形容為「血汗工廠」、「爆肝」的行業,勞動強度高的工作,例如資訊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及保全業之運鈔、人身保全等,每月上限240小時。
其中,工作強度較低者,例如駐衛保全、抽水站人員等,每月為288小時;中度勞動強度者,例如公務機關的技工、工友、首長及救護車駕駛,每月為260小時。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指出,北市的工時上限,是依目前研擬的「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相關草案上午已經在市政會議中通過,將在7月1日,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辦理預告程序,規範審查標準,完成法制化。依法規定,公告程序內一個月,若勞資雙方仍有異議,仍可提出,市府也會視情況提出聽證程序,但若過程順利,最快今年7月底實施。
陳業鑫指出,依現行規定,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規範的行業,雇主原本就可和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例休假等,約定書須交由當地勞工局核備,但因中央至今沒有統一審查標準,北市考慮部分工作的工時過長,危害勞工,決定下修工時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