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市政府勞工局回復
有關信中提及「連續一個月不放假…」一節,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2月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52295號函釋:「查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6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98年12月8日勞動2字第0980088616號函釋:「...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36條規定論...。」,
基上,公司仍應依上開函釋內容給予勞工例假,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四、 如有勞動權益受損者,謹提供以下方式,以保障權益:
1. 循內部溝通管道(如勞資會議提案討論表決)以謀解決。
2. 如勞資雙方無法進行協商、取得共識,或雙方協商不成致生爭議者,
您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
(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親洽本局辦理 或 至本局網站上 ,下載申請表格
http://www.bola.taipei.gov.tw/ 線上服務/ 下載表格/ 勞資爭議);
亦可提具公司涉嫌違法之相關資料逕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檢查機關提出檢舉
(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檢舉,TEL:2596-9998),
來函請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訴檢查的具體違法項目,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公司如有具體違法事証,
將依法處理,以維護您之權益。
其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勞資糾紛調解,仲裁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4ea820電話諮詢服務:02-8590-2567 (22線)
本會總機 :02-8590-2866
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本會傳真 :02-8590-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