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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保全人員之工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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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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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管理委員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35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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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對保全人員之工時規範   對保全人員之工時規範 Icon_minitime2011-11-25, 6:08 pm

為導正誤用、濫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事,
勞委會本(13)日特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保全業保全人員之工時規範交換意見,獲致以下具體共識:

一、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
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其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三、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預防過勞
對於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來源至勞委會網站~(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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