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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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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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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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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2-02-14, 11:55 am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刊登日期:2011/5/20/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13日勞動2字第1000130894號函,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對於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應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辦理。

一、 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三、 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連同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交接時間,每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上班、下班記錄應確實登載,或打卡式、或電子式、或其他方式,以茲證實維護勞工權益。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為確保精神體力,隨時警戒,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七小時、或折合每1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2小時。

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對於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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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人命不值錢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2-04-05, 3:38 pm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不確實!

一般保全工作時間, 時數到底怎麼算呢?

每天工作12小時,上班交接10分鐘,下班交接10分鐘,周休一日
12小時*26天=312小時
20分鐘*26天=520分鐘 >>8.7小時
312+8.7=320.7小時

12小時*27天=324小時
20分鐘*27天=540分鐘 >>9小時
324+9=333小時

休息,休假就沒有薪水了!表面上月薪制,私底下時薪制!
人命不值錢,比菲傭,菲佣,泰勞,還不如!

25000/312=80.1元
25000/320=78.125元
25000/333=75元
時薪比麥當勞,肯德基,7-11萊爾富,加油站,工讀生時薪還不如!

回到家, 就只有洗澡睡覺,
其他的事務,都沒有精神,沒有體力
還要報稅,繳罰單,地政戶政監理站,國稅局,稅務局....
連休閒活動都沒有!
連生活品質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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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2-04-15, 11:06 pm

目前只有台北市和高雄市政府的勞工局查緝保全業較為明顯
台北市勞工局公佈違反勞基法的事業~保全就占了3間以上

2012.下個月5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保全工時正常10小時制度(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
依據最低工資計算(時新)
103(時新)x10=1030
加班費(2小時)103x1.33(勞基法規定~)=136.99(取136好了)x2(小時)=272
1030(正常工時)+272(加班)=1302(一日薪水)

因台北市高雄市不得超過288小時(駐衛警)
以1天12小時計算~共24天x1302=31248(一個月薪水)

相信保全業又將是新聞版面的主角(包括相關查緝)~特別是5月1日前後或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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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5-04-10, 6:39 am

我在上月底寫信給勞動部,建議將保全業排除適用勞基法第84-1條。昨天收到回覆如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本部業針對已核定之工作者陸續進行檢討廢止,促使原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逐漸回歸一般工時規範。本年度亦將針對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相關工時審核指引進行檢討,以保障保全人員工時權益。

保全業會被勞動部要求取消12小時變形工時很快會實現,會改成一班八小時制,當然在週六日及國國定假日要有加班費。有了加班費,每月收入跟目前12小時變形工時相比不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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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縣市) :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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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5-04-11, 6:02 pm

昨天報紙新聞說比照公務員,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有譜。我摘要重點:「行政院敲定勞工工時將比照公務員,將兩周84小時改為單周40小時,這項修法最快105年可望實施。」「另現行勞基法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原規定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將改為54小時。」

由這新聞可知,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每月工時最多為214小時(假設每月有四周) 。目前保全業12小時變形工時每月工作時間高達240小時以上,等修法通過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時,保全業當然也要適用;因此每月工時將降低為214小時,這就會改成一班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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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5-04-12, 12:24 pm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歷經這麼多次的調整...還是一堆劣幣不減.不信就去問問看你所能遇到的國中小學校保全或是倉庫保全或是小樓管保全或是....

套句多數長官常說的一句話...失業的人這麼多.二度就業的人更多.

除了較大規模有品牌的保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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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保全業員工作時間審核 Icon_minitime2015-04-12, 6:10 pm

如果勞動部規定保全員每月工時在214小時以下,請問雇主如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勞動部公佈保全業每月工時要在214小時以下時,如果業者不配合保全員可以檢舉。前任因緋聞案下台的部長感覺上是袒護偏向資方,現任部長真的有為勞工在做事。勞動部本來就要為勞工查察資方有沒有違法,勞動條件合不合理;勞動部如果袒護偏向資方那乾脆改名為「資方部」算了。又樓上你說:「失業的人這麼多.二度就業的人更多」每月工時降低而改成三班制,這將增加人力;因此會減少失業人口,不是更好嗎?

反過來想,保全員如果真的認為一定要維持目前12小時變形工時錢才會多,不想減少工時那就爭取加班費。保全員一般是早上及晚上七點換班,現可爭取的是週六日值班要有加班費,譬如週五晚班時由週六凌晨00:00-07:00、週六日的日班、週六晚班、週日晚班19:00-24:00要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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