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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 |
| | 發表人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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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11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268 注冊日期 : 2009-05-15 來自(縣市) : 台中市
| 主題: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4-12, 1:17 am | |
| 先生您好: 一、駐衛警察的由來 早期駐衛警稱作「請願警」,係各機關、人民團體及銀行因安全需要,自行出錢僱用人員保護自身安全,警察機關是不管的,後來,內政部為了整體治安維護,便於警力的調度,將「請願警」改成「駐衛警」,並於28年公布了「駐衛警察派遣辦法」; 至65年立法院審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時,考量駐衛警察雖非該條例規範之「警察人員」,惟其既以「警察」名之,並著警察服飾,且職責重大,為使駐衛警察設置有其法源,乃於該條例增列第40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本部爰於68年訂定發布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駐警管理辦法),明確規範駐衛警察設置程序、任務權責、遴任標準、福利待遇、退職撫慰等事項。 二、駐衛警察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一)法源依據不同: 駐衛警察之法源為「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管理辦法」,駐衛警察之管理設置除政府機關外,包含公民營事業機構、公民營金融機構、公私立大學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專業機構團體;而保全業之法源依據為「保全業法及其相關法規」。 (二)遴任條件不同: 查「駐警管理辦法」訂有遴選(僱用)條件規定,惟駐衛警察需高中(職)以上畢業、50歲以下,且身高、體重應符合該辦法規定並經公立醫院檢查健康狀況合格,遴選條件與「保全業法」較保全人員嚴謹。 (三)隸屬關係不同:按「駐警管理辦法」規定,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渠等陞降、調職、獎懲、考核、考成、退休及解僱等人事管理事項,均由派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而保全人員係為保全業者所僱用,與派駐在單位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四)任務不盡相同:按「駐警管理辦法」規定,駐衛警察人員除負責駐地安全維護任務外,為提升人力運用效能,多有協助其他行政或其它庶務工作,與僅負安全維護任務之保全人員有別。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承辦聯絡人員:蘇映竹 聯絡電話:02-23921956 文件編號:2012040602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D0080106&SelectType=A1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 保全業法 http://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D0080081&SelectType=A1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助警察 之義交、義警及替代役人員,於 協勤時段 針對於 協勤之路段 應可 視同 為 具有交通指揮權 但是,對於不是 協助警察 之義交、義警及替代役人員,於 非值勤時間 針對於 非協勤之路段 不可 視同 為 具有交通指揮權 意思就是: 1.時間要正確 2.地點路段要正確 3.有協助值勤的必要條件,有授權! 才可以視同 具有交通指揮權 通常,旁邊應該會有站著一名正規制式員警,可能是操作紅綠燈儀器,或是站在旁邊,看著義警,義交,替代役,引導處理! 如果: 1.時間不正 2.地點路段非法 3.無協助警勤的必要條件, 無授權! 視同 為路人甲乙丙
wth11 在 2012-06-27, 9:49 a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
| | | 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35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6, 2:18 pm | |
| 駐衛警察: 各項福利鈞比照駐地機關之福利(優) 使用警械(警棍為主)~法律明定之使用時機(優) 嚇阻力因有警察制服(優) 人事條件~經警政單位許可(優) 交通執法全(優)
第 4 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 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保全人員: 各項福利(...依據公司而定~?) 使用警械(劣)~雖然有持有依據~但沒有使用依據~隨便打都會有~傷害罪嫌 嚇阻力(中低)~因人員有在看守~走動等~較不感妄動 人事條件(?)看公司~ 交通管制全(劣)
可惜駐衛警管理辦法很少人知道~公司都已外包為主~ 不然駐衛警察是可以達到安全嚇阻的較果~ | |
| | | 16881 會員階級_三線一星
文章數 : 85 注冊日期 : 2010-12-03 來自(縣市) : 台南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6, 11:28 pm | |
| 意思是說 駐衛警為業主自聘 不能為保全公司訓練聘任分發給各業主 有人知道更詳細 薪水 待遇..等等資料嘛
若事業主要申請 要找那機關 準備那些東西 | |
| | | yaK163 會員階級_二線四星
文章數 : 56 注冊日期 : 2011-12-16 來自(縣市) : 台北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7, 8:50 am | |
| 駐警原則上是由各機關自行聘用,待遇比照公務人員,但沒有公務人員的相關退休福利就是了
但現在駐警已成往日黃花的原因是薪水高! 小弟碰上的駐警薪水約5萬5,幾乎等於一位駐警的薪水可聘請兩位保全的交換比 讓公家機關也是有意要用保全取代駐警的主要原因
同時駐警同保全一樣,能攜帶的武器最多只到警棍而已, 槍械以及警用裝備這些東西,駐警也是不能使用的, 同樣的執法權也相同,與保全一樣都只有勸告的權利, 確實沒有公權力,只是有些事務由駐警他們來作,會比較讓人信服而已
但.....駐警的薪水是由駐地機關撥付,權利跟功能都沒比保全好,這也造成駐警衰退的原因, 據小弟碰上的幾位公家機關主管都有比較傾向辭退駐警改請保全的想法, 看來保全取代駐警已是不可挽回的大勢了.... | |
| | | 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35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8, 12:48 am | |
| 本人遇到的駐衛警察是4萬9~5萬多之間(政府機構) 但看他們非常的閒~沒做啥是,工作時間約8~10小時~ 樣樣都比保全人員好~心理就不是滋味(題外話) ------------
不過在法律上,駐衛警察執行上比較完整.特別是防衛武器的使用時機上 對於一位薪水已經夠低.要防衛自己的使用警棍的條件下有其必要性
yaK163提到~部分 其實駐衛警察是可以使用槍械 (本人在臺灣企銀看到)駐衛警察配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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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yaK163 會員階級_二線四星
文章數 : 56 注冊日期 : 2011-12-16 來自(縣市) : 台北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8, 8:47 am | |
| 想領取真槍實彈?? 那是經過申請的!! 經主管機關認可並有警察機關同意才能配備, 以一般情況而言,駐警是不可裝備槍械的,但有必須武裝護衛的勤務,只要領槍的報備審核程序走完就能領有槍械, 經過允許就能在特定地點武裝值勤
之前有人提過討論保全配槍的適法性, 但衡量保全的素質.......沒人敢這樣作而已, 所以駐警隊的老大 - 隊長, 曾經有來問過我保全領槍的必要性,總務部 本人是很明確的回答:不需要@@
保全自己就管不好自己了,還拿真槍到處晃!?想害人阿!?!?
小弟我碰到的駐警,好人固然是有, 但沒事整人想亂插手惡搞的人也有, 每天泡茶聊天就好,沒事亂找麻煩就讓我很頭痛, 尤其是駐警已逐漸被逼退的現在,他們心中也有相當的不平阿! | |
| | | 法務人 站務-管理委員
文章數 : 35 注冊日期 : 2011-04-08 來自(縣市) : 臺北市
| 主題: 回復: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2012-06-18, 9:46 pm | |
| yak163說的沒錯~是經過申請才能領有真實槍械
駐衛警察與保全~如果依照法律狀況~擔任
差異在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 一、曾受警察養成教育或專業訓練,或高中 (職) 以上畢業服畢兵役,或 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軍士官以上職務者。 二、五十歲以下。 三、男性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六○公分以上,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 四、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 內政部解釋 五、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素行良好代表沒有犯一些罪嫌(跟保全業法相同) --------------------------- 說真的保全員如果要有防護的武器.除了現有 的警棍.申請的電級棒兩種外 如果要建議遠距離射擊武器入法~~ 大概只有電擊槍了吧. 跟美國一樣~無致命之射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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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台大,勤益工專都有駐警隊,還有正規制式員警2名在隊本部值班!! 需要公權力執行時,正式警察就會騎著小噗噗馬上跑來,而且,還是電動噗噗!
此法規有政府聘請和民間聘請的規範~但如果私人聘請~很多法規都不適用的 各機關單位總務處駐警隊自聘人員資格如上~~並送交縣市政府警察局審核後~通過後就可任用 | |
| | | | 駐衛警察(駐警隊)與保全人員之差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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