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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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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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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Icon_minitime2012-06-12, 2:42 pm

桃園縣欣興電子公司駐衛警洪嘉進,兩年多前在公司門前指揮交通時,未制止左轉的轎車,也未攔阻直行的機車,致機車騎士急煞滑倒、傷重死亡,法官認定他指揮不當,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七個月,是罕見駐衛警指揮交通失當吃上官司的案例。

除了駐衛警被判刑外,轎車的駕駛人賴欣琦(女、卅一歲)也因左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被認定有過失,也被判七個月徒刑。

欣興電子公司昨晚表示,駐衛警都外包給鴻福保全公司,所有管理、訓練都由鴻福保全負責,洪嘉進(四十八歲)不是欣興電子公司的員工。

鴻福保全公司指出,已離職的洪嘉進當天並無疏失,出事主因是死者車速太快,「保全也要命,難道用身體擋車?」
加上洪開庭時緊張,無法完整描述現場的狀況,才會被判刑,同仁對判決都很有意見,公司將協助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晚上七點多,洪嘉進在欣興電子公司門口指揮交通,賴欣琦駕車在公司前左轉,對向騎機車的詹詠欽看到賴女違規左轉,趕緊閃避和煞車,卻失控撞上轎車後方的機車而滑倒,致胸部重傷,送醫不治。

事發後,洪嘉進和賴欣琦都否認過失,洪表示他有吹哨指示機車減速,但是機車速度太快,來不及阻止就滑倒。

賴女也表示左轉時看到機車離她還很遠,覺得很安全,沒想到剛轉過去,機車就衝過來,是詹酒後騎機車,速度太快才出車禍。

法官根據現場錄影,認定洪嘉進當時沒有明確手勢或以指揮棒阻止違規左轉的轎車,也沒有積極攔阻騎機車的被害人及早煞停,致被害人來不及閃避而出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洪指揮不當、示意不清才發生車禍。

法官也查出洪嘉進曾受過交通指揮訓練,駐衛警工作職掌也涵蓋交通指揮,屬於業務範圍,以業務過失致死論罪。

「我們的訓練和執勤沒有問題,問題出在駕駛人。」鴻福保全力挺自己的員工,指公司規定駐衛警必須接受四十個小時職前訓練,其中至少四小時訓練交管,由現役或退休警察講解,還要考試;駐衛警只需要協助員工進出公司,不必使用太複雜的交管手勢,洪的指揮沒有出錯。

yahoo新聞首頁> 社會> 公共> | 聯合新聞網 ╱ 記者:呂開瑞、賈寶楠、曾增勳 ╱桃園綜合連線報導 – 2012年06月12日 上午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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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新聞首頁> 社會> 公共>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賈寶楠、呂開瑞/桃園報導】2012.06.12 03:18 am
警方看法不同:非法定人員 未必負刑責

駐衛警因交通指揮不當而為肇事致死負責的案例少見,桃園縣警局交通大隊表示,保全駐衛警執勤時不具法定地位,案發時在路邊指揮交通,駕駛人可以不接受,因此洪嘉進未必應負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但法官認為,社區保全、引領工程車輛進出工地的人員、工廠或公司的駐衛警、學校駐衛警等,雖非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但實際上仍要負擔指揮交通的義務,對駕駛人也有制約作用,如指揮不當,導致交通意外死傷,就無法避免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通常保全公司都和公司行號、工廠、社區訂有值勤要點,工作內容就包括指揮交通,等於是工作職掌之一。

不過,警方認為,駐衛警、交通導護志工、一般臨時指揮交管的民眾等,都不是法定人員,不能任意指揮交通,沒有執法優先權;他們雖有工作職責,但未必該為肇事負責,一般駕駛人也可以不理會駐衛警的指揮,若因此肇事,要視個案區別,不能一概而論。

桃園縣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前任理事長吳繼光指出,駐衛警執行交管時最尷尬,既沒公權力又要被責難,實在難為。
【2012/06/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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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Icon_minitime2012-06-12, 10:19 pm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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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是警察,所以沒有權力指揮外界馬路上的,保全就像是義工導護,屬協助維護區域內安全與治安

本人在執勤時,有個老闆的司機跟我說,他們單位的交管時,擋住道路上的機車(當時約距離5部車的距離),讓車輛順利且安全駛出,但該機車搶快,跨越道路中線,但遭到對向來車撞急,機車駕駛憤而提告該保全員

最保險的做法是,以順序來說,第一是外車通行為主,先讓予其它車輛先行通過,其後,自己維護的地點,才給予安全進出門
即使沒有車.也要看來往是否有車輛、距離遠近等,如果距離遙遠才可以讓車輛駛出通行

其中有指揮權的~經警政單位說明

指揮權:有憲兵、警察、消防警.替代役(警察單位)、義警、義交:





保全員不具備交通指揮權力,連義警、義交都不算是
如果指揮還有可能涉及..強制罪的可能
一般駕駛人看到保全員指揮,在報紙上寫~也可以不用甩他~直接衝過去~

在各種狀況下~保全員都在劣勢~~此案可能繼續上訴~


內政部警政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發文:警署交字1010070209號
本人寫信給政府諮詢中提到(本人簡短打出重點)

三、臺端涵詢~協助警察之義交.義警替代役..及保全員
是否有句有交通指揮權1節.答覆如下

一協助警察之義交.義警及替代役部分:參照交通部路政司
78年6月9日路臺監字第07819號函解釋意旨,

義交.義警及替代役人員於協勤指揮交通時,可視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4條規定~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

因此協助警察之義交、義警及替代役人員,於協勤時段對於協勤之路段
應視為據有交通指揮權

二保全員部分:
參照交通部84年5月24日交路字第024464號函解釋意旨,保全員受雇於保全公司
,屬私人公司無礙。而該等私人公司之保全人員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
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規畫、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
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知人員

因此保全員應不具有交通指揮權力


法務人 在 2012-06-16, 2:01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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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Icon_minitime2012-06-13, 9:00 am

應該是會上訴,通常保全員出了事,保全公司會在保全員有盡責服務時力挺....

保全人員可以指揮公司內部人員的出入情況,盡力而為 就算是認為薪水所得與付出心力不成比例也是要做好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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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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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不管保全員生死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Icon_minitime2012-06-13, 4:28 pm

大部份的保全公司,樓管公司 (公寓大廈維護)...都不太會管保全員工的生死!
" 那些是他們自己要去指揮的,是他們自己個人的問題,一概與公司沒有關係 " ?!?!

像是某城市火車站前面的某百貨公司被火燒掉,也是一樣的!!

" 該名保全員,上工才第三天,為見習試用期,非本公司正式員工,所有該名保全員工之疏失,一概與本公司無任何關係 "???
當然也沒有撫恤金,安慰問金,.....通通都沒有!

後來,被媒體深入報導後,才勉為其難,很勉勉強強,好像才給予45萬元吧!?

至於,隨意日夜亂調,值班24小時,值勤36小時,連續上班72小時,到處都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安全檢查,並不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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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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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社會價值觀問題   保全指揮交通不當 導致死亡車禍判7月 Icon_minitime2012-06-13, 4:57 pm

如果,社會上給予肯定,贊賞, 贊揚
維護民眾安危,保護居家安全,保護社區出入,維持社會安全.....

訓練有術,教導有方,審鑑有格,選才有義,用人惟德...
選、訓、用、育、留,皆有所依據,

外界評價,自然而然,給予尊重!
所有民眾,非常看重保全員工, 給予感謝!

那麼,法官檢察官也會給予肯定
甚至於從輕量刑

可是現在呢?
被某些不肖業者把持,黑道圍事,漂白,殺價競爭,低價搶標, 教育訓練不確實,日夜亂調班,....
自然而然, 外界評價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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