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龍FTGH 發表於 25 十一月 2006 0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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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申請手續:
經營保全業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
同。
繳驗證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
2、負責人。
3、所營事業。
4、營業設備。
5、資本總額。
6、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7、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8、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9、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注意事項:
一、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保全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1、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
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
之安全防護。
2、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3、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
司設立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保全業法及保全業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