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龍FTGH 發表於 28 十一月 2006 03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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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轉載原於奇摩知識庫
保全業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之支援服務業
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但保全人員因工作性質,經勞委會87.7.27勞動二字第○三二七四三號公告
符合勞基法第84-1條規定,不受勞基法第30,32,36,37,49之工作時間規定限制
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查本會已公告指定790其他工商服務業(含7903保全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凡受僱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勞動條件,自87年4月1日起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另依該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至於,7903保全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係指凡從事防盜、防火、防災設備系統之設計、諮詢及保養,或受委任為辦公大廈、工廠倉庫、金融機構、商場住所及其他營業、展示儲存等場所,派駐保全員擔任防衛、巡邏守望工作,或委任運送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安全維護之行業均屬之。
二、如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或勞資爭議,請敘明事業單位(含名稱、負責人、地址)、及其主要經濟活動內容,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請求認定,較為迅捷。
來自勞委會之回覆